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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
法律没有规定保胎假,保胎可以请事假或者病假。另外请假期间没有工资。一般情况下如果是特别情况,有需要保胎的现象的话,那么可以请假,但是需要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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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问题解答》中就产前检查曾进一步解释为,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使用者不得减免或无故拖欠工人工资。另外,国务院发表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使用者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工资,退休,解除劳动和录用合同。第六条规定:如果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能适应原来的劳动,使用者必须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书,减少劳动量,安排其他适应的劳动。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性员工,使用者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必须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孕妇员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必要时间计入工作时间。因此,无论是公司想减少工资还是怀孕被炒鱿鱼,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充减免的工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样,产假期间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对产假期间的生育补贴没有影响。
保胎假是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妇员工,经医生诊断发行证明书,需要保胎假的,其假期工资可以按病假工资标准支付。注:产假90天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假日。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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