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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家机关和财政经常拨款支持的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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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的员工分两类,一类是与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此类员工的工伤待遇可直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办理;另一类是与单位有人事关系的干部,这类人员目前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而享受单位内部待遇。不过情况逐渐在发生变化,有些地区正在制定国家机关公务员与事业单位干部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届时,事业单位的干部可与劳动者一样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了。
认定为工伤后,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工伤赔偿标准为:(1)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支付,工伤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住院食品补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规定,由工伤保险协调区人民政府规定。(3)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规定,由工伤保险协调区人民政府规定。(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根据当地规定,康复治疗需要组织专家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进行评估和支付。(5)辅助设备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的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配置轮椅等辅助设备。(6)各省、直辖市的工伤辅助设备限额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原工资福利待遇在停工期内保持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的,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2个月。(7)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评估残疾后需要护理的,不能完全照顾自己,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大部分生活不能照顾自己,统筹去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0元%;部分生活不能照顾自己,协调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人%。(八)残疾补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至三十七条的规定赔偿。(九)残疾津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至三十七条的规定赔偿。
(一)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二)误工费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的平均收入酌定。 (三)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四)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五)交通费 (六)住宿费 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七)营养费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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