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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承包合同到期,可以重新发包并签订承包合同。根据《退耕还林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
退耕还林承包合同到期,可以重新发包并签订承包合同。根据《退耕还林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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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2、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 3、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 4、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5、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
退耕还林承包合同到期,可以重新发包并签订承包合同。根据《退耕还林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第四十八条规定,退耕土地还林后的承包经营权期限可以延长到70年。承包经营权到期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承包。退耕还林土地和荒山荒地造林后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
退耕还林合同中粮食、资金补助的给付方式为: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耕土地第一年,该年度补助粮食可分两次兑付,每次兑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从退耕还林第二年起,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的退耕还林户一次兑付该年度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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