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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受理后,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应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债权申报的手续如下: 1、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和债权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 2、连带责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 3、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有《》第七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应依照下列流程申请债权申报: 1、债权人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3、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1.企业破产后,应当按照清偿顺序偿还破产人全部财产的债务。 2.根据法律规定:首先要偿还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贴、抚恤金费用、所欠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 3.偿还破产人所欠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 4.偿还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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