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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情况可以考虑抚养权不归女方,但是前提都是为孩子的成长有利,父母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都可以争取。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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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可以肯定的是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其次如果符合如下条件之一,女方也有抚养孩子的优先权: 1、女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女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女方无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女方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男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女方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如家庭暴力、婚外情等。 7、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汹酒等恶习等。 8、男方有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9、男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10、男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如果孩子还小,处于哺乳期,那么一般孩子的抚养权会判给母亲。如果是十周岁以上的孩子,母亲抚养的几率稍微小一点,如果您目前由抚养权纠纷,建议请律师帮助。
1、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现代的生活节奏较快,很多时候,孩子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带,特别对于学龄前儿童,往往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2、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3、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离婚案件中,白领及以上人士居多。因此,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文化学历等差距不大,但这并不表示就没有差距,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 4、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一般来说,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们这一代人更为成熟,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虽然这样会对其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归对其最为有利一方抚养,算是对其的补救吧。
如无法协商解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本着有利于子女权益的原则,参照最高法院有关司法意见,依法酌情作出判决。【最高法院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抚养权归属条件】【第一条】两岁以下的孩子通常和母亲住在一起。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与父亲共同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2)有抚养条件的,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3)由于其他原因,子女确实不能与母亲共同生活。【第二条】如果父母双方同意两周以下的子女与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允许。【第三条】对于两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都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1)绝育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3)没有其他子女,对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于子女的成长,而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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