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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4条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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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诈骗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产2000元以上的,属于大额;个人诈骗公私财产超过3万元的,属于巨额。
进行金融票据欺诈活动,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嫌疑,应立案起诉:(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欺诈,金额在1万元以上(2)公司进行金融票据欺诈,金额在10万元以上。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开展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所谓使用。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用信用卡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等。所谓伪造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样式、图案、颜色,采用印刷、描述、影印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制造,以冒充真实信用卡的假信用卡。2、使用无效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所谓无效信用卡,是指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信用卡、无效信用卡、被依法宣布无效的信用卡以及持卡人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三、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所谓冒用,是指行为人以持卡人的身份,非法使用他人的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四、恶意透支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是指信用卡透支金额在3月份不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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