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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增值税对免税还是0税率

2021-12-25
首先,纳税人按照税法的规定销售零税率货物有纳税义务,但由于税率为零,纳税人不必承担税款。免税是指国家根据政策需要免除纳税人纳税的义务。第二,由于纳税人有义务销售零税率货物,他们也有抵扣税款的权利,形式上表现为退还纳税人在各流通环节缴纳的税款。免税规定了免税纳税人的义务,但也规定免税货物的生产和销售不得抵扣进项税,即纳税人必须放弃抵扣税款的权利。因此,零税率和免税率不应混为一谈,两者之间存在本质区别。总之:零税率、进项税可以抵扣(形式为退税);免税,进项税不能抵扣。《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四)福利费、养老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偿; (六)军人转业费、复员费、退休金。

相关法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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