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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老年人再婚现象很是普遍,特别是在城市中,从2000年到2004年天津老人登记再婚的数量以每年2%的比率增长,有研究表明城市的再婚现象...
再婚夫妻要注意避免长期冷战。很多再婚夫妻已经看透了婚姻的本质,他们对于婚姻可能缺乏热情。他们可能只是觉得应该找个伴侣,好让自己的余生有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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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婚老年人的赡养问题,具体如果他们夫妻二人生活来源不足或没有生活来源的话,作为我们做儿女的,双方子女都有赡养的义务。老年人再婚,不是帮我们甩掉了父母这个包袱,而是让他们好有个感情依托能相互照顾,从而减轻我们做儿女的在精力上照顾,好让我们安心工作,这对父母和我们子女都是件好事。
老年人再婚问题 案情介绍: 某日一位60岁的王女士来到律所咨询关于再婚后的房产问题:王女士55岁时与65岁的李先生相识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平平淡淡。王女士与李先生家庭条件相当,都各有一子,只是王女士家只有一套住房为儿子所有并居住,李先生家有两套住房,一套由李先生与王女士居住,另一套由李先生儿子居住并所有。近年李先生体弱多病,王女士害怕李先生万一有个闪失,他儿子不让自己居住在现有的房子里,遂产生一些法律问题: 1、婚姻法是否规定两人结婚几年后房屋就变成双方共同财产? 2、能否由李先生写份遗嘱,将房子留给妻子或是写个材料保证李先生过世后,妻子享有此房屋的居住权。是否必须到公证处公证才有效? 3、若李先生不留任何遗嘱,他过世后其妻子对此房产是否有继承权? (备注:李先生的房产是其第一次结婚后,根据前妻工龄,用李先生与前妻共同财产购买。李先生前妻已故) 律师解答: 1、只要涉及婚姻关系问题,我们首先要考虑《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2001年4月28日新婚姻法颁布并施行,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问题,一方婚前财产为夫妻个人财产,不因结婚年限延长而归为夫妻共同财产。 2、李先生可以书面形式留有遗嘱将此房产中属于他的部分归由王女士继承。因为此房产为李先生与其前妻共同财产,两人共同共有房屋产权。前妻死后,李先生所占产权的50%不分割,其前妻的50%由李先生与其子平分,故李先生拥有75%的房屋产权,其子拥有25%的房屋产权。李先生可订立遗嘱由王女士继承其拥有的75%房屋产权。 关于王女士对此房屋的居住权是当然享有,不用任何书面保证。 遗嘱只要真实合法即使不经过公证也具有法律效力,只是公证遗嘱的效力大于其它形式的遗嘱。根据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消、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消、变更公证遗嘱。”, 3、如果李先生不留任何遗嘱,按继承法规定,李先生对此房屋75%的所有权由王女士与李先生之子平均分割,故王女士拥有此房屋37.5%所有权,李先生之子拥有此房屋62.5%所有权。
因为感情不和与老伴分开的老人,再婚后如果把原来感情上的阴影带进新的家庭,事事耍态度、提防新老伴,这样双方的感情就会出现隔膜,生活在一起也不会幸福。 中老年再婚注意事项老年女性再婚注意事项 不要让经济问题侵蚀双方情感 经济问题是再婚后双方最为关注的问题,如果双方都考虑自己的经济利益,私藏小金库或总将钱放在嘴边,为金钱而斤斤计较,这也会给婚姻带来阴影,而使新的婚姻难以维持。 要有正确的再婚动机 老人再婚原因或为孤独冷寂,或为料理生活,或为改善条件等等,孰是孰非,因各人情况不同,很难评说。但是,思想感情的一致,应当是重要条件。马雅科夫斯基在《爱情》一诗中有一句名言:应当将男人同女人的生活,用一个词连接起来,那个词就是‘’同志‘’。同志者,志向、理想、感情一致也。当然,对婚后的家务劳动、经济关系、住房总是也应慎重考虑。但如果单纯考虑经济、住房家务,就有失偏颇,本末倒置了。个别老人为解决子女的结婚用房,不惜牺牲自己的晚年幸福,草率地与他人结合,更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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