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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的法规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具体步骤是:夫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登记手续,交回结婚证,领取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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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问题做出适当的处理,达成一致的离婚协议,然后男女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2.因此达成离婚协议之后,男女双方应当持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户口薄原件及其复印件、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在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之时,离婚协议书才生效,需要提醒的是离婚协议书的生效并不需要办理公证。 3.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双方协议离婚的流程如下: 1、准备离婚协议。男女双方必须签订一份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必须包括双方是自愿离婚和对子女的抚养、财产以及债务等事项协商一致。 2、申请受理。男女双方需拿着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书面离婚协议等材料亲自去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 3、冷静期。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去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就是所谓的“30天冷静期”。 4、审查和发证。如果30天满了,自第31天开始至第60天,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民政局去申请领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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