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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天。首先国家规定,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初婚公民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晚婚初婚者可享受15天晚婚假;二婚者只可享受3天的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其次,上海市在国家的基础上,增加了七天的婚假。
国家法律层面上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应当根据单位的规章制度要求的办理,以便单位安排工作。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4、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5、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婚假一般为1-3天,如果属于晚婚的,上海市规定可以增加晚婚假7天,所以晚婚假期规定总共可有10天的假期。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2、《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3、《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晚婚晚育奖励)晚婚的公民,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基础上,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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