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妻子死后,妻子的那一部分财产则成为遗产,如没有遗嘱,要按照法定继承原则来分配。丈夫无权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
这个得分情况讨论: 如果在去世之前,丈夫的父母已经亡故了,那么财产由丈夫继承,现今丈夫也亡故了,那么妻子和子女均有权继承这些遗产; 如果丈夫...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旧公司法并无规定,学术界和司法界对于股东资格是否能够继承的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反对股东资格继承的观点强调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认为公司得以成立和延续,有赖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和依赖,因此,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股东地位,必须经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其依据是旧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转让的有关规定,即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新《公司法》第76条的规定对于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这一实践中的争议问题给出了定论,即“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只要公司章程没有相反规定,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即依法定而取得股东资格。应该说,这一规定并不是对有限公司“人合性”的破坏,因为法律(第76条的但书部分)允许公司股东基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在公司章程上就股东资格继承问题作出排除性规定。
1、妻子在丈夫死亡后有继承丈夫遗产的权利,其妻子是作为法律意义上的配偶,是有法定继承权的,但是如果其丈夫死亡之前立遗嘱了并且遗嘱中妻子没有作为遗嘱继承人的除外。 2、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5月,宋美兰以与丈夫于伟华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于6月23日判决二人离婚,并就财产作了处理,于伟华分得价值2.5万元的财产。6月25日,双方当事人签收了法院送达的判决。6月28日,于伟华外出跑运输不幸撞车身亡,法院随即作出了终止宋美兰与于伟华离婚诉讼的决定。宋美兰将于伟华安葬后,于伟华惟一的亲人于伟明要求继承其兄离婚诉讼中分得的财产,而宋美兰则认为离婚判决书还未生效,她与于伟华还是夫妻关系,于伟华的一切遗产应由她继承。双方争执不下,于伟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于伟华的遗产。 宋美兰与于伟华在判决生效前仍是合法夫妻关系,互有继承权。其间,于伟华因车祸死亡,导致离婚诉讼终止,二人的夫妻关系一直存续到于伟华死亡之时,因此,宋美兰可以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的身份继承于伟华的遗产。原告于伟明作为于伟华的兄弟,属第二顺序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75人已浏览
304人已浏览
186人已浏览
19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