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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妻子在丈夫死亡后有继承丈夫遗产的权利,其妻子是作为法律意义上的配偶,是有法定继承权的,但是如果其丈夫死亡之前立遗嘱了并且遗嘱中妻子没有作...
儿媳能否继承,要看其是否尽了赡养义务。丧偶儿媳对公、婆,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妇是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遗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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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所说,这栋房产的所有权人应是你和你丈夫,也就是说你丈夫享有一半的所有权,因你丈夫意外身亡,属于你丈夫的那部分房产依法作为遗产处理。你丈夫的爸妈作为你丈夫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你丈夫的财产,你丈夫的财产部分应由你、你女儿以及你丈夫的爸妈四人继承,各占你丈夫财产的1/4。你丈夫的爸妈以合伙关系为由起诉可能得不到支持,因此法院判决他们分得的部分财产是因继承关系而不是合伙关系判决的(如果法院以合伙关系判决,你可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上诉)。
法院以为,奚女士和三个继子女都为胡的第一顺序法定继续人。位于本市天目路上的一间二层楼房是胡天给以前妻张兰花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产权的二分之一归张兰花所有。因张兰花先于胡天赐去世,张兰花的产权份额由其继续人胡天赐和三个亲生子女各继续八分之一,胡天赐拥有的产权份额共计八分之五。胡天赐去世后,其产权份额由其继续人即奚女士和三个继子女各继续三十二分之五。 奚女士诉称,2003年6月其与再婚丈夫胡天赐相识恋爱并共同糊口,同年9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丈夫胡天赐身患多种疾病,对其照顾护理直至去世,尽到了做妻子的义务,现要求继续丈夫和丈夫前妻的房屋产权份额。三继子女共同辩称,此房屋是其生父胡天给以生母张兰花共同财产,属生父与继母的结婚前的财产,因此继母无继续权。 再婚的奚女士,在丈夫去世后与三个继子女为丈夫和丈夫前妻留下坐落于上海市天目路上的一间二层楼房的继续产权份额发生争议,并告上法院。7月5日,上海市闸北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讯决,奚女士享有丈夫婚前财产的三十二分之五,三个继子女各享有三十二分之九。
儿媳能否继承,要看其是否尽了赡养义务。丧偶儿媳对公、婆,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妇是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遗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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