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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镇总体规划修改分为修编、调整和补充。修编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报告,经同意后,编制修编纲要或者修编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应当包含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和规划审批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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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规划条件或者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四)对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乡和村庄建设,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优先安排生产、生活必需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学校、卫生所、文化站等设施,体现乡村特色。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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