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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破产法第二条,破产条件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所以,如...
申请破产后的限制是,债务人不能清偿个别债权人的债务;债务人需妥善保管其财产、印章、文书等资料;需要如果回答法院、管理人、债权人的询问;以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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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对于破产清算的具体期限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只是对于申请破产的一些程序需要的时间进行了规定: 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申请破产后的限制是,债务人不能清偿个别债权人的债务;债务人需妥善保管其财产、印章、文书等资料;需要如果回答法院、管理人、债权人的询问;以及不得擅自离开住所等限制。
一是出资额必须占债务人注册资本额的十分之一以上 二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并为法院受理后,且法院尚未宣告债务人破产前,才能提出重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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