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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协议经过公证,不可以拒绝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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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双方: 债权人(以下称甲方): 债务人(以下称乙方): 乙方在年月因经营中发生资金周转困难,向甲方融资人民币万元,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鉴于乙方目前的经营状况,不能按原约定向甲方以货币资金归还借款。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甲方同意乙方以财物折抵其应偿债务,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以以下财物抵偿于年月日向甲方的借款人民币万元(以乙方财务记帐凭证为据,复印件附后):名称型号数量所有权证明及编号评估价值 二、本协议成立后三十日内,由甲、乙双方共同向管理部门办理财物所有权过户登记。本协议自财物办理了过户登记之日起生效。上述财物过户登记之日起,甲、乙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即解除。 三、因办理财物所有权过户登记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 四、本协议所列的财物乙方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本协议生效后,乙方负责将保险的受益权记于甲方名下,直至本期保险期满。本期保险期满后,财物的保险由甲方承担。 五、乙方保证上述财物的所有权上未设定过权利限制(如抵押等),亦未被有关机关查封、扣押、保全等。由于乙方或其他方面的原因,财物所有权过户不成,甲方仍具有债权人的法律地位,有权依法行使债务追偿权。 六、本协议生效后,若发生违约,则由违约一方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公证后成立。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持一份,一份交管理机关办理过户登记,一份由公证处备案。 协议人 甲方:乙方:(公章)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这是《婚姻法》关于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之一。夫妻双方以离婚为手段,通过夫妻财产分割协议逃避共同债务的行为,属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其本质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这种协议是无效的,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离婚后的男女任何一方清偿债务,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配偶不可以拒绝偿还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因此当一方无法承担共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向其配偶请求债权。 如果夫妻之间对于共同债务以及共同财产有约定的,配偶之间应当按照约定进行,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的债权人,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夫妻中任意一方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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