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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的事项

2022-10-15
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主要有以下几项: (1)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物权,除上述已涉及到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外,还有矿业权、占有权、抵押权和留置权等。 (2)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合同债权,如对销售客户拖欠的货款以及因其违约行为所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的请求权。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票据权利,如破产企业作为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4)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股东权。股东权是一种复合权利,主要包括收益权和表决权。 (5)破产企业享有的知识产权。 (6)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应当由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7)因错误执行破产企业,执行回转后的财产应列入破产财产。 (8)破产企业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应列入破产财产。 (9)破产企业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并列入破产财产,但应当扣除未到期的利息。(10)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抵押物、留置物和出质物或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抵押物、留置物和出质物,这些财产也应并入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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