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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赔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
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以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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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约定属于模棱两可,说约定了也可以,说约定不清也可以。虽然双方协议离婚时对财产分割约定了“女方得70万元,其余财产归男方”,但并未约定清楚女方得的70万元是什么财产,是现金?是债权?还是其他财产?是否包括共有的房产?这70万女方是如何获得?是女方已实际取得,还是由男方给予?这些都不清楚。因此,既然此一点不清楚,那么,也就无法确定归男方的“其余财产”到底是指哪些?因而也就不能直接得出“其余财产”就一定包括双方共有的房屋。
我国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财产制度。夫妻共同财产制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均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均不能成为其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时间,只能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即包括夫妻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所得,也包括夫妻一方的劳动、经营所得,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另外,夫妻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财产也应归属于共同财产。
婚内财产协议可以约定一方名下房产为共有,双方签订的协议有效。根据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婚内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但该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婚内财产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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