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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计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后实施。...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一)拦截列车;(二)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有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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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与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多元投资、配套建设、集中管理的原则。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安全事故,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事故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以及电力、通信、供水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处置方案的规定组织抢险救援,尽快恢复正常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专业规划实施前,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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