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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发生继承。关于家庭承包经营权,只有当该农户的家庭成员全部死亡时,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发生继承,其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
1、承包经营权不可以继承。但是因承包而取得的承包收益可以继承。 2、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3、有遗赠扶养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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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当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户不存在的,更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应当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且必须具有可转移性。可见,遗产在范围上受到一定的限制。其中,遗产应该是不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因此,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人身权利义务以及其他与被继承人人身有关的具有专属性的权利义务不能列入遗产范畴。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依照土地承包法签订承包合同在约定期限内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资源(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所享有的生产经营和收益的权利。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公民和集体,通常是农民通过与自己有隶属关系的集体组织签订承包合同。根据我国现行民法典规定,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此处的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个人,因为如果包括承包经营户,那就不会发生自然人死后的继承问题了。关于可以继承的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和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个人承包。 1、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可以依民法典继承。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根据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合理折价、补偿,该价额作为遗产。 2、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例如,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赵金山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的类型分为耕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将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类。“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针对“其他方式的承包”,该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权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该项规定实际上是针对上述“四荒”地做出的,并不包含耕地,对于耕地,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能否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现有立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审判实践中却时有这们的纠纷诉至法院。那么,耕地的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吗? 笔者认为,由于林地的投资较大,见效周期较长,“四荒”地的先期投入更多、风险更大,明确继承人在承包期的继承权,对提高植被覆盖率,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改善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民脱贫致富和农业可持发展,最大限度地提高承包人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但耕地有其特殊的地位,我国农村人多地少,大部分地区经济比较落后,耕地不仅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而且是农民最主要的生活来源,如果赋予公民对耕地承包的继承权,势必会造成非本集体的生活来源,如果本行政区域的人员因继承关系而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承包经营权,出现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争田夺地的地变得更加紧张,耕地承包合同失去原有的本质和意义,挫伤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因此,在法无明文规定情况下,耕地承包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 作者单位: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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