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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每年的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设立“国家宪法日”,是一个重要的仪式,传递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设立国家宪法日,不仅是增加一个纪念日,更要使这一天成为全民的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设立国家宪法日,也是让宪法思维内化于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心中.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服从宪法.公职人员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作为一个公民,如何的去维护宪法的权威 1,首先,要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在现代社会中,文明秩序的构建需要法治精神的推动,和谐社会要建立在法治社会的基础上。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民和全社会宪法和法律意识的提高。要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增强全社会的法制观念,尤其要注重发挥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核心作用。宪法是依法治国的首要依据,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法治国。因此,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努力创造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社会法制环境,意义重大。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践证明,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只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保障社会成员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才能提高公民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依法行政,防止社会矛盾激化,保证社会的安定有序。人权意识、契约意识、主人翁意识、监督意识、守法意识和诉讼意识是现代法治社会中一个合格的公民所必须具备的六大宪法意识。这六大宪法意识构成了现代法治社会所需要的法律文化环境。只有上述宪法意识的支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才能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也才能实现。每一个公民都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宪法意识的培养对于自己人格健全的重要意义所在,使宪法意识真正成为公民人格心理结构中必不可少的主体意识。提到宪法意识,人们自然会联想到一般的法律意识。但是,宪法意识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一般的法律意识。它是人们对宪法在调整人们行为和社会关系过程中特殊作用的认识,是宪法权威在人们头脑中的直接体现。宪法意识并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一种活生生的客观存在,是人们自觉地运用宪法的理念思考、判断、处理各种问题的心理特征的生动写照。所以,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维护一国宪法权威的前提 2,如何去维护宪法的权威(1)宣传宪法精神,就是要在广大公民内心中进一步牢固树立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的观念、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公民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观念、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观念,增强公民对宪法的忠诚与信仰,提高公民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自觉性,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保障和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顺利健康发展。(2)宣传宪法和法律,增强宪法观念,还应该把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同我们公民日常的工作、学习、生活紧密地结合起来。要用群众最容易懂的语言和最容易接受的方式去宣传,以引起人们学法的兴趣和热情。这是宣传宪法和法律工作中应当努力把握的联系实际的观点和群众的观点,也是我们改进工作作风、改进审判作风的一项重要内容。希望通过我们不懈的宣传,每一个公民都能回过头,再读一读宪法的每一个条文,问一问自己,宪法规定的个人权利是不是得到充分保障,也问一问自己是否忠实地履行了宪法规定的义务;国家机关的每一名工作人员,也再读一读宪法的每一个条款,问一问自己,在行使权力过程中,是不是始终忠诚于宪法。(3)义务与权利是相辅相成的,我们要清楚的认识到,在享受权利同时要履行自己应有的义务我们深知,人们对未来生活的强烈愿望和坚强信心,必然依托于对宪法的忠诚和信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依托于人们宪法观念的不断增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必将依托于我们对宪法精神正确与坚定不移的贯彻;而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宪法观念的增强,国家各级行政机关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水平的提高,必然转化为支持人民法院工作的强大力量。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要迅速行动起来,以最大的热情、最神圣的责任感,投身于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中去,把学习宪法、宣传宪法、落实宪法精神推进到一个新阶段!
依据宪法责任具有的政治和法律这两项属性,将宪法责任分为因直接违宪的宪法责任和间接违宪进行追究的宪法责任。这类分类以宪法责任的本质为出发点。直接违宪规范的宪法责任,指宪法责任主体的行为违反宪法规范而直接承担的宪法责任,即法律意义上的责任。当立法机关制定出的相关法律与宪法的明文规定相违背,立法机关就要承担因直接违宪所带来的宪法责任,此种责任一般通过普通法律责任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在宪法责任的追究制度上,宪法监督部门以一般的追究机制追究宪法责任承担主体因直接违宪所产生的宪法责任。间接违宪进行追究的宪法责任,这类责任一般是政治意义上的责任,指各种主体的一般行为并没有直接的违反相关宪法规定,只是宪法责任追究的各类主体根据宪法规范强行使责任主体承担一定的责任。如弹劾程序中,一旦国家决策人的行为虽然并未直接的违反宪法的相关规定,但对国家的利益却带来了损害,遭到人民的抵制,国家监督机构可通过宪法责任追究程序中的弹劾程序,依法对国家领导人追究相应的宪法责任。因此,直接违宪的宪法责任和间接违宪进行追究的宪法责任可以共同构成宪法责任。而宪法责任与一般法律责任之间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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