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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规定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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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保护缢蛏、牡蛎、贻贝、文蛤、毛蚶、泥蚶等重要养殖品种的种苗及其繁殖场所。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封涂护苗、封岩礁护贝等保护措施。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渔业水域,是指本省管辖水域中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渔业养殖水域、滩涂。水产种苗,是指用于水产养(增)殖生产的原种、良种和苗种。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捕捞的船舶和为渔业捕捞、养殖生产服务的辅助船舶。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职责加强对渔业生产中饲料、渔用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水生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对依法进行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渔业生产者不得阻碍或者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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