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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主观故意方面。故意伤害罪主要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而寻衅滋事罪中的殴打是一种随意...
一、二罪主观方面不同。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在主观方面虽然都是故意,但两罪的故意内容有重要差别。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有伤害的故意,必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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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观特征上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以满足耍威风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动因,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犯罪动机多种多样。 2、客观上不同。寻衅滋事罪表现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抢劫罪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3、客体上不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一)在主观故意方面。故意伤害罪主要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而寻衅滋事罪中的殴打是一种随意性的行为,其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其动机就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即在主观方面,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具有流氓的动机,并在此动机的支配下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以达到满足精神空虚的犯罪目的,故意伤害罪、则无此动机和目的。寻衅滋事罪的动机和目的是本罪与故意伤害罪区分的关键。(二)在客观行为方面。故意伤害所侵害的对象往往比较特定,一般是认识的或有过节的人,且在伤害行为实施之前往往有一个准备过程;而寻衅滋事往往对对方的人是见一个打一个,侵害的对象比较随意,只为了追求精神刺激而不计后果,在行为发生时大多是临时起意的,对认识或素不相识的人无理无故进行殴打,是一种想打就打的流氓作风。即在客观方面,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随意殴打他人的起因往往是因为小事或者根本没有任何原因,行为人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而无事生非,即使行为人是在“寻衅”——以某种不成立的理由为借口殴打他人,在殴打他人的过程中,从行为人所采用的手段、器物、击打的部位来看,无明显的伤害他人健康,造成他人伤害或者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迹象;而故意伤害罪则从行为人的手段上较为明显的反映出其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也就是说,寻衅滋事罪的“随意殴打他人”在起因上、对象上、殴打的手段上都具有一定的随意性,而故意伤害罪则无此随意性。(三)在客体方面。故意伤害罪所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是单一客体。而随意殴打构成寻衅滋事罪所侵害的不仅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还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且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是该罪的主要特征。
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一是犯罪原因不同。寻衅滋事是无事生非,故意伤害往往是事出有因。第二,犯罪对象不同。寻衅滋事一般不会损害特定的个体,而是出于寻求精神刺激的动机随意选择受害者;故意伤害往往是故意选择受害者。第三,行为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行为特征主要是随意殴打他人。随心所欲,从字面上理解为随心所欲,但具体到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应该有一些可操作的标准。【案例】犯罪嫌疑人何的妻子去世后,被介绍认识邻村潘相识,生活在一起。但是潘某的一个亲戚不同意两人的婚事,找到受害者李某帮忙把贺某赶出去。有一天贺某夜宿潘某家,受害人李某便敲门窗,塞纸条骚扰。贺某觉得自己被欺负了,于是和儿子贺乙商量找人教训李某。2013年2月3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何某、何乙与郭甲、郭乙、刘某、杜某等12人合作,乘面包车来到受害人李某家,由郭甲、郭乙负责开车接应,何某、何乙、刘某、杜某等8人手持钢管等工具强行闯入受害人李某家,对李某家中的洗衣机、摩托车、门、窗、茶几等财物进行疯狂砸碎,导致李某面部受伤后逃离现场。被破坏财产的总价值为人民币5729元。李某之损伤已构成轻微伤。【判决】犯罪嫌疑人何某等应当认定寻衅滋事罪。首先,从犯罪动机和目的来看,犯罪嫌疑人何某与邻村潘某相识并生活在一起,不希望潘某的亲戚不太同意,于是找李某通过塞纸条、敲玻璃等方式进行骚扰。贺某认为自己被欺负了,为了炫耀自己的实力,耍威风,给李某一个教训,于是聚集了10多人到李某家进行威胁、警告,进而实施犯罪行为。其目的的只是为了让受害者李某认错,不再阻止贺某与潘某同居,不以破坏李某家庭财产、殴打李某人为目的。第二,从侵犯的客体来看,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是社会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与非公共场所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虽然被害人李的家不属于公共场所,但犯罪嫌疑人何在被害人李的家中被砸,容易让人怀疑社会管理秩序,严重破坏人们遵守的共同生活规则形成的秩序。换句话说,对于被害人李的村民来说,他们会不自觉地害怕自己生活的家变得不安全。因此,犯罪嫌疑人何的行为实际上侵犯了人们共同建立的共同生活应该遵守的秩序和内心的平静。第三,从犯罪原因来看,犯罪嫌疑人何因被害人李某塞纸条、敲玻璃等行为,觉得自己被欺负了,即聚集多人到李某家中进行打砸,其原因缺乏合理性,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更多的是出于耍威风、教训他人的目的。第四,从侵权对象来看。犯罪嫌疑人何某因为觉得自己被李某欺负了,他要教训一下李某,就聚集了很多人到李某家里滋事。对何某以外的嫌疑人来说,不问青红皂白,对李某家中的财物进行任意打砸,其打砸行为是随意的,而不是预谋和计划,其受损对象可视为不具体、模糊。基于以上分析,不难得出结论,犯罪嫌疑人何的犯罪动机和目的、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犯罪原因、采用的犯罪手段和社会负面影响都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要特征。所以最好以寻衅滋事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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