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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由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采取加固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的,应当按照鉴定结论要求使用房屋。(二)符合城...
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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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由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采取加固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的,应当按照鉴定结论要求使用房屋。(二)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在棚户(旧城)区改造范围内的危险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鉴定结论的要求搬出,由房屋所有人进行治理。使用人搬出的危险房屋为其唯一居住房屋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临时安置住房或者,房屋经过治理后,使用人应当搬出临时安置住房或者公租房,并及时回迁。(三)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危险房屋,应当停止使用,整体拆除。搬迁不及时造成危害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及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经鉴定有重大危险的房屋,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绝配合搬迁的,政府及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属于政府产权的直管,由政府统一异地安置;属于单位管理的房屋,由单位协调解决;属于私产的房屋,由政府按照房屋的残余价值补偿或者以补偿价值异地安置。需要整体拆除的房屋,拆除行为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风险评估。
房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二)房屋所有权证、证或者其他相关产权证明;(三)申请人的合法有效证件;(四)房屋地质勘察、设计、施工、竣工、修缮、装饰装修、改建、加层等有关技术资料;(五)房屋安全鉴定所需要的其他资料。申请人不是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应当提供委托证明。申请人无法提供前款第(四)项规定资料的,由鉴定机构现场勘查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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