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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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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负责,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在关于这个合伙企业债务的问题上,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
合作企业财产不足偿还债务的,原合作伙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原合作伙伴之间的连带责任承担有期限,债权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合作伙伴提出偿还要求。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合作企业解散后,原合作伙伴应对合作企业生存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的,其责任消失。根据《合作企业法》第62条的规定,合作企业清算时,如果所有财产都不足以偿还债务,则按照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所有合作伙伴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用自己的其他财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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