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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信息网络司法解释司法解释

2021-12-0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明知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为理论。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次以上,或者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障碍、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因诽谤受到行政处罚,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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