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生产、,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犯本罪,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据我国相关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医用卫生材料的,触犯刑法的,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责任。
1、对于未遂与既遂并存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犯罪不能仅以既遂部分或未遂部分为依据,而是简单地根据销售金额或未销售的价值金额选择量刑幅度,也不能将既遂部分的销售金额与未销售部分的价值金额累计相加,而应按照吸收犯重行为、轻行为的原则处理。2、对于既未遂并存的案件,首先要根据行为人的既遂金额和未遂金额来判相应的法定刑幅,未遂部分也要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之后根据比较结果,如果既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或者既遂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则采用既遂吸收未遂的方法,即在既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基础上酌情从重处罚;相反,如果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则需要采用未遂吸收既遂的方法,以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为基础,酌情从重处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4人已浏览
148人已浏览
81人已浏览
23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