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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必须包含双方信息、工资、社会保险等相关约定内容的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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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所谓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并独立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资格。合同是当事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有意识地追求特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害得失,因此要求当事人必须能够认识和辨认自己的行为,判断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即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产生、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识表示真实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条件,在大多数情况下,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同其内心真实意思是一致的,但是,有时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思不符合。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不能仅以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为根据,而不考虑行为人的内心意思。(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也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当然要件。合同能产生法律效力就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合法的合同显然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也不能产生当事人所期待的法律效果。同时,合同不仅应当符合法律,而且在内容上也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借款种类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业属性、借款用途以及资金来源和运用方式进行划分的。针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国家信贷政策在贷款的限额、利率等方面有不同规定,以体现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信贷原则。因此,借款合同一定要订明借款种类,它是借款合同必不可少的主要条款。
1、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并不必然无效。r2、《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r(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r(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r(三)劳动合同期限;r(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r(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r(六)劳动报酬;r(七)社会保险;r(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r(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r这就是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和必备条款。r3、《劳动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r(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r(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r由上述规定可见,缺少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并不是合同无效的原因,因此,缺少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并不必然无效,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阅的劳动合同才是无效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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