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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是否对学生在校期间的伤害事故承担责任,取决于学校是否履行了教育和管理职责;如果学校履行了教育和管理职责,可以免除责任;未履行教育的,应当...
校园伤害事件中的归责原则:十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学校的责任是过错推定责任,在发生伤害事件中,学校需要证明自身已经尽到、管理职责,才能主张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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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的各种教学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对存在的各种不安全隐患是否及时排除、是否已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学校是否制定了合理、明确的安全规章制度,事故发生时该学校老师是否及时赶到现场调查情况,并将同学带到校医务室先行治疗,及时通知双方家长将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只要学校未做到就基本上可以认定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补充责任。
1,学生在教学、实习与日常生活中,因学校或有关部门的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在教学、实习与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2,学生因病死亡和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学校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 3,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目前应查明原因,确定责任主体,依法要求损害赔偿。必要时,可以向警方报案处理或者依法向法院起诉。
根据《》规定,缺陷产品造成财产损害不包括对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缺陷产品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人应当赔偿损失。其他重大损失是指实际的经济损失,如财产损害的施救费用,以及可得利益的损失,如被损害财产的利润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该条规定给出了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的修理、更换、退货和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售出的产品”。也就是说,只有在销售者将产品销出之时,产品的质量责任才能产生,产品未售出,不可能产生质量责任。产品售出,是指消费者接受销售者交付的产品,消费者向销售者支付产品价款的物权转移的行为,通过这种行为,消费者从销售者手中取得了产品的所有权,只有在物权发生这种转移时,销售者才产生了向消费者承担质量责任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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