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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请参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劳务关系工伤赔偿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
劳务关系不存在工伤。只能按人身损害进行索赔。工伤认定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的,提供材料要求如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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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中受伤不能叫做工伤,只能叫人身损害,可以要求侵权方进行人身损害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相关延伸】 问:什么是侵权归责原则? 答:侵权归责原则分为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 过错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无过错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1、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隶属关 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 系。 2、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并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 4、主体具有不特定性,提供劳务方和用工方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组织。 狭义的劳务关系的特点: 1、是一种准劳动关系。 2、用工方不具备劳动法中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或者具备主体资格但工作内容具有临时性。 3、由用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4、根据用工方的指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5、由用工方承担在劳作过程中人身伤害的风险。 这是基于民法中“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请求赔偿的,而不是基于劳动法中的工伤赔偿。
劳动关系没有工伤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提供劳动者因劳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动者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要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方追偿。双方形成劳动关系,然后因劳动损害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按照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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