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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以。离婚协议写明一方放弃孩子探视权,法律上无效。探望权从法律上看,它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不会是非直接...
1、探视权不能放弃。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的抚养权利和抚养义务,则主要通过探望和负担抚养费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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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视权不能放弃。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的抚养权利和抚养义务,则主要通过探望和负担抚养费等方式来实现和履行。 2、因此不能放弃探望权。另外,从民法典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规定的措辞来看,探望权只能依照法定程序由法院中止,不存在可以由离婚双方协议放弃的可能。
离婚协议不得放弃探视权。离婚后,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探望子女的权利,不得放弃。直接监护人有义务协助。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1、不遵守离婚协议的约定,非抚养方频繁探望子女,抚养方提出异议的,应如何处理《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实践中,离异后的父或母频繁探望子女,或违反探望的约定或规定会见子女,以致干扰了子女的正常生活,影响其身心健康。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下列4种情形下,未成年子女及其监护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中止父或母探望的权利:(1)患有严重精神病或者烈性传染性疾病的;(2)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子女的;(3)探望权人与子女关系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4)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应当中止其探望权的事由。如果非直接抚养方违反协议,频繁探望子女,且事实上影响了子女的身心健康,双方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直接抚养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中止对方的探望权。但是,如果非直接抚养方改正其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探望行为的,经法院确认可以恢复其探望子女的权利。2、协议离婚双方能约定一方放弃探望权吗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该规定具有强制性,民事主体之间做出的有关探望权的约定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即无效。因此孩子的探望权不能被协议约定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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