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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不能放弃。探视权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定权利,但也属于法定义务。也就是说,法律义务不会因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而丧失。而且父母探望子女,对子女身心...
探望权可以放弃。探视权也是见面交往的权利,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与未成年子女探视、联系、见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当事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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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不能主动放弃探望权。 探望权是父亲或母亲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独特权利,是一种延伸的亲权,不能自由处分,更不能放弃。 探望权不仅是一种权利,也是父母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从这个角度来看,放弃探望权意味着没有法律效力; 即使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放弃探视权,仍有权要求探视子女。一方不允许探视的,另一方以要求探视权为由起诉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据此可知,一方当事人请求中止探望权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在法院没有作出中止探望权的裁定的情况下,享有直接的一方不能限制对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肯定是探视权的,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探视权是指法庭授予无生活监护权的父母一方的、对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看望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法庭审理案件后认为进行探视会严重危害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时,才会拒绝授予无生活监护的父母一方探视权。《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之后,不直接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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