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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权利能力,也被称为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或者当事人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当...
诉讼权利能力的概念诉讼权利能力,也被称为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或者当事人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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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权利能力的概念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或者当事人的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资格。当事人必须具备当事人的能力,这是诉讼要件之一。如起诉当事人无能力,法院将驳回起诉。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与民事权利能力密切相关。一般情况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才具有公民、法人等诉讼权利能力。按照通行的观点,在某些情况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也可以有诉讼权利能力,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比如其他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组织,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有诉讼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与诉讼权利能力不一致的原因在于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立足点不同。为了明确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保障交易安全,民法坚持民事主体类型法定原则,认为只有公民和法人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的能力,除公民和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不是一类民事主体,不享有民事权利的能力。现实生活中,虽然除公民和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不能作为民事主体,但他们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活动,产生各种民事纠纷。民事诉讼法为了方便这些组织解决纠纷,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从诉讼便利的目的出发,通常会赋予这些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组织诉讼权利能力,使其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方便其解决纠纷。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不同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诉讼权利能力是成为诉讼上各种效果所归属的主体的一般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归属的主体所必要的法律资格。主体没有诉讼权利能力即当事人资格,法院就无从对其行使审判权。如果有诉讼权利能力而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判决的利益或不利益将无从归属。当事人资格的诉讼法主体,一般应享有民事实体法上的权利能力,如果在诉讼中丧失当事人能力(如公民死亡或法人合并、分立、终止等),还需要有人承继诉讼。所以当事人能力总是存在着与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致性、关联性。但是,位这种关联性与一致性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必不可少。诉讼当事人能力问题,是诉讼法上的问题。民事权利能力并非诉讼权利能力存在前提,在某些情况下,二者存在一定的分离性。有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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