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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
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获证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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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予公布:(一)未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将认证规则相关信息报国家认监委备案的;(二)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三)未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员能力不能持续符合国家职业资格的相关要求,或者聘用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的;(四)未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向国家认监委报送信息和报告的。
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主管机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评估申请,国家认监委受理其申请,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提交的申请进行评估。评估可以采取文件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证证书注销、撤销后,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交回认证证书和未使用的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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