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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要主张因夫妻感情不和导致分居2年以上,一般以证明夫妻关系不和睦为起点,其次证明因夫妻关系不好导致了分居,再证明分居的时间已经达2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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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不和分居两年认定: 两个必须要件是:1、因感情不和;2、分居满两年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两年”时间的计算方式: 一、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当天止; 二、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满两年。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前面的分居时间终止,也就是说,分居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 关于分居两年的证明,如果对方认可最好。如果对方不认可,可以找证人,或是提出一切能够证明分居两年的事实就行。当然也可以由法庭调查查明。
规定,因感情不和满两年,应当准予。夫妻分居,包括因感情不和而导致的不在一处居住,不履行夫妻之前的权利、不过夫妻性生活,即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这些事实需要对方承认,如果对方不承认因感情不和分居,就需要用证据去证实。但夫妻生活本身就很隐秘,究竟是否分居除了夫妻双方,别人很难得知,因此也难以证明。另外,还要证明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有些情况下,很难说清分居是不是因为感情不和。比如当事人双方异地工作,一方在上海,另一方在北京,不愿意离婚的一方通常会说是因为工作的原因而不是感情问题导致分居的,这会对法院认定带来障碍。因此,必须收集其他相关证据使法院确信感情不和的因素存在才可以判离。当然实践中,这是困难的。我国民法典规定婚姻自由,这既包括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因此当您想要时,是不需要以分居为前提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证据: 1.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或房东的证明,其他同居人的证明。 2.当地居委会的证明。 3.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 4.亲朋好友、邻居的证人证言。 5.双方的书信往来、录用等证据。 6.分居期间一方在外地打工而办理的暂住证。 7.另外,如一方当事人提出曾在分居期间过夜,分居时效已经中断的主张,对此事实,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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