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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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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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