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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是指向债权人借款人的债务人,而债务人不一定是借款人,例如无因管理也会产生债务,而因无因管理承担债务的人并不属于借款人。...
首先,债务人,与“债权人”相对,是债之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借款人是指因借贷关系负有清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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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债务人,与“债权人”相对,是债之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借款人是指因借贷关系负有清偿债务的人,而债务人可能是借款人,但并不仅限于借款人,因其他行为负有清偿债务的人都属于债务人。 其次,债务人不仅仅存在于因借款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其他的合同中,义务人一般为债务人,这里面的债做广义解释,只要是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有给付义务的就是债务人。而借款人明显是只存在于借贷关系中的!借款人是债务人,有还款义务,只是众多债务人的一种具体类型。例如,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是债务人,买卖合同中的欠款人也是债务人,因此,借款人是债务人的一种,债务人包括借款人。从法理上讲,借款人可以称呼为债务人。 最后,债的种类是多种多样的,除了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等合同之债外,还有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以及侵权之债等债的产生方式,这几种不同类型的债,所产生的债务人的名称也会有相应的变化。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首先,债务人,与“债权人”相对,是债之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借款人是指因借贷关系负有清偿债务的人,而债务人可能是借款人,但并不仅限于借款人,因其他行为负有清偿债务的人都属于债务人。 其次,债务人不仅仅存在于因借款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其他的合同中,义务人一般为债务人,这里面的债做广义解释,只要是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有给付义务的就是债务人。而借款人明显是只存在于借贷关系中的!借款人是债务人,有还款义务,只是众多债务人的一种具体类型。例如,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是债务人,买卖合同中的欠款人也是债务人,因此,借款人是债务人的一种,债务人包括借款人。从法理上讲,借款人可以称呼为债务人。 最后,债的种类是多种多样的,除了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等合同之债外,还有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以及侵权之债等债的产生方式,这几种不同类型的债,所产生的债务人的名称也会有相应的变化。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不仅仅存在于因借款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其他的合同中,义务人一般为债务人,这里面的债做广义解释,只要是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有给付义务的就是债务人。而借款人明显是只存在于关系中的!借款人是债务人,有还款义务,只是众多债务人的一种具体类型。例如,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是债务人,中的欠款人也是债务人,因此,借款人是债务人的一种,债务人包括借款人。从法理上讲,借款人可以称呼为债务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3、《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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