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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与债权人相比,债务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条件向对方(债权人)承担或不为某种行为。借款人是指因借贷关系负有清偿债务的人,债务人可能是借款人,...
首先,债务人,与“债权人”相对,是债之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借款人是指因借贷关系负有清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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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债务人,与“债权人”相对,是债之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借款人是指因借贷关系负有清偿债务的人,而债务人可能是借款人,但并不仅限于借款人,因其他行为负有清偿债务的人都属于债务人。 其次,债务人不仅仅存在于因借款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其他的合同中,义务人一般为债务人,这里面的债做广义解释,只要是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有给付义务的就是债务人。而借款人明显是只存在于借贷关系中的!借款人是债务人,有还款义务,只是众多债务人的一种具体类型。例如,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是债务人,买卖合同中的欠款人也是债务人,因此,借款人是债务人的一种,债务人包括借款人。从法理上讲,借款人可以称呼为债务人。 最后,债的种类是多种多样的,除了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等合同之债外,还有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以及侵权之债等债的产生方式,这几种不同类型的债,所产生的债务人的名称也会有相应的变化。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债务人不仅仅存在于因借款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其他的合同中的义务人一般也为债务人,这里面的债做广义解释,只要是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有给付义务的就是债务人。而欠款人明显是只存在于借贷关系中,是有还款义务的人,只是众多债务人的一种具体类型。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债务人不仅仅存在于因借款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其他的合同中的义务人一般也为债务人,这里面的债做广义解释,只要是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有给付义务的就是债务人。而欠款人明显是只存在于借贷关系中,是有还款义务的人,只是众多债务人的一种具体类型。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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