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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遗嘱公证的办理?

2024-12-06
公证遗嘱是指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这种遗嘱方式最为严格,能够更好地保障遗嘱人的真实意愿。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时,需要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如果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临时处所办理。 在申办遗嘱公证时,遗嘱人需要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一)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二)遗嘱中需要继承的财产的清单及相关的产权证明。遗嘱继承的财产必须是个人所有,且无其他产权纠纷。此外,遗嘱还需要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公证处会对提供的遗嘱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遗嘱不能进行公证。 遗嘱公证申请书是遗嘱公证的核心,遗嘱人需要在申请书中明确填写各项身份信息,以便审查。此外,遗嘱人还可以提交其他证明材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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