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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本行政区域水体和出境水水质符合...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工业废水的,其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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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建设项目设施已通过竣工验收;(二)有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三)有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配备应急处理所需的设施和物资;(四)重点排污单位已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企业事业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证明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行使监督管理权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行使监督管理权的主管部门水污染防治行政执法的监督。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水体污染的排污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及其行使监督管理权的主管部门未依法作出处理的,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行使监督管理权的主管部门应当责成其作出处理或者依法直接作出处理决定。主管部门发现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同级其他部门,对造成水体污染的排污单位未依法作出处理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成其依法履行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检举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的水环境保护意识,并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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