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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基本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形成的,是一种血缘关系。血缘关系是一种自然关系,它不能通过“声明”而脱离,也不能通过法律手续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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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血缘关系的亲生父母子女是最近的直系血亲,其亲属关系是基于血缘形成的。自然血亲的亲属关系因出生而产生,因死亡而消灭。所谓消灭,是指法律上终止了权利、义务关系。既然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都不能消除与子女的关系,那么,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也就自然不能通过法律手段人为地予以解除,也不能通过登报声明或双方协议而消灭。但是,现实中的确存在着所谓断绝父子关系的情况,对此,只能说明父子关系恶化到了极端严重的地步,但这种行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我儿子28岁,找了个坐台小姐当女友,还要结婚,我和他父亲坚决不同意。结果闹僵了,一气之下,我们登报声明与儿子脱离母子关系,儿子也作了同样的声明。 2005年底,儿子结婚了我们没有参加。谁知春节一过,儿子竟死于车祸,我们肝肠寸断,悲痛欲绝。儿子做生意挣了些钱,我们老俩口想继承儿子的遗产,并不是我们要争什么,只是至今我们也信不过那个儿媳妇,她继承了我儿子的遗产,还不定会做什么。请问,我们还享有继承权吗? 答:一般来说,父母是子女的继承人,而关于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法律规定了几种情形: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的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很显然,登报脱离关系在我国并不属于丧失继承权的范畴,而且,在我国也不认为登报声明就能断绝血缘关系,你们夫妇对于儿子的遗产仍然享有继承权。 需要说明的是,你们儿媳对你儿子的遗产也享有继承权,不管她曾经从事过什么职业。如果你儿媳尚未怀孕,那你儿子的遗产将由你、你老伴、你儿媳平均继承。
制定血亲父母子女关系是根据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和事实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人为设定的,如养父母和养子之间的关系。这种准备血亲的父母和孩子的关系可以因一方的死亡而终止,也可以因准备的亲属关系依法终止。如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另外,在继父母的孩子关系中,没有形成长期的共同生活和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的孩子之间只有继父关系,生父和继母和继父的结婚关系结束的时候,继父母的孩子关系自然会被解除。最后,有长期共同生活或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恶化,双方或继父母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可以允许解除。但解除关系后,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成年的原继子女仍应承担赡养扶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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