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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情况如你所描述,那么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
关于工伤鉴定登记后还需治疗是否享受停工留薪的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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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2.职工受伤用人单位应将其及时送往工伤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到就近医疗机构抢救,脱离危险后应转到工伤医疗机构就医。在外地医院抢救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伤害之日起15日内向经办机构报告。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医疗目录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满继续治疗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存在伤残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按鉴定的的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治疗工伤医疗机构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继续治疗和休养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不能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不低于病假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费。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京劳社工发[2003]195号第十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工伤医疗机构的休jia证明,其工伤医疗费用予以报销,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标准不得低于病假工资。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停工留薪期待遇)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需要继续治疗可享受继续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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