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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告知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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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投保人主观过错的程度,《保险法》第十六条将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分为两个方面: 第一,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二,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若未告知的事实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2、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就意味着,即使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此情形并收取保险费的,其解除合同的主张就不能得到支持。这条规定相当于民法上的弃权制度,即保险人通过收取保险费的方式默示其放弃了合同解除权,使得合同继续履行。
1、根据投保人主观过错的程度,《保险法》第十六条将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分为两个方面: 第一,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二,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若未告知的事实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2、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就意味着,即使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此情形并收取保险费的,其解除合同的主张就不能得到支持。这条规定相当于民法上的弃权制度,即保险人通过收取保险费的方式默示其放弃了合同解除权,使得合同继续履行。
履行告知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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