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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2、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在一般情形下,债权转让抵押权应一并转让。但是如果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则以约定为准。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的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再到无条件转让的过程。首先,否则无效。再次:我国法律对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抵押物行为的限制经历了同意转让到通知转让,但转让行为仍然有效深圳立帮律师团专业办理房产案件,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过硬的辩护技巧,承办了大量辩护疑难案件,并积累了非常广泛且优质的社会资源,规定抵押人经通知抵押权人或告知受让人,可以转让抵押物,转让行为有效,规定抵押人经债权人同意可以转让抵押物,转让行为有效,规定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虽未通知抵押权人或告知受让人,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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