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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以上的 (二)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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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标准:变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相关司法解释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9.8法释[2020]26号)第七条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20.5:
伪造货币并出售是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 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伪造货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 (二)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 (三)其他伪造货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规定中的“货币”是指流通的以下货币: (一)人民币(含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港元、澳门元、新台币; (二)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法定货币。 贵金属纪念币的面额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金币总公司的初始发售价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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