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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融资有哪些法律法规? 1、股权众筹不得向社会公开或采用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融资者或融资者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应当符合《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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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发布筹款项目,筹集资金。与传统的融资方式相比,众筹更加开放,能否获得资金不再是项目商业价值的唯一标准。只要是网民喜欢的项目,就可以通过众筹获得项目的第一步启动资金,为更多的小企业或创作者提供无限的可能性。众筹模式的呈现方式大致分为四种: 一、债权众筹:以承诺偿还本息为回报方式,利用社交工具和发型债券。如p2p的平台。 二是股权众筹,以股权和股权收益为回报的众筹。适用于初创小公司,可以利用众筹平台进行融资,让更多人参与,支持他创业。三三,回报众筹:简单来说就是你出资,我给你一种回报。这是一种适合更多众筹项目的模式。第四,捐赠众筹:投资者免费捐赠的公益众筹方式。积累的资金也叫捐款,以备用在国家或者公益上,所以基本上公益用的捐赠众筹种类很多,但是对于企业和企业来说却是很少的。
(一)触及公开发行证券或“非法集资”红线的风险 股权众筹的发展冲击了传统的“公募”与“私募”界限的划分,使得传统的线下筹资活动转换为线上,单纯的线下私募也会转变为“网络私募”,从而涉足传统“公募”的领域。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公募”与“私募”的界限逐渐模糊化,使得股权众筹的发展也开始触及法律的红线。 要判断该行为是否违反《证券法》则取决于其是否是公开发行。股权众筹需要对其运作模式进行严格的管控或采取特殊方式才能规避《证券法》的限制,而这种规避方式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往往又是不可靠的,毕竟要打好“擦边球”可是个高难度的技术活,也伴随着较高的法律风险。 2010年12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其构罪的客观方面是未经批准、变相发行或超过人数限制,其中“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的可解释空间较大,股权众筹的融资方式按照一定的解释方法很有可能便会被囊括其中,面临着刑事制裁的风险。倘若真的走入“禁区”,按照我国“先刑事后民事”的诉讼程序,投资人的合法财产利益便会受到极大的威胁甚至可能血本无归。 (二)存在投资合同欺诈的风险 股权众筹实际上就是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签订的投资合同(属于无名合同),众筹平台作为第三人更多的是起着居间作用。我国的股权众筹多采用“领投+跟投”的投资方式,由富有成熟投资经验的专业投资人作为领投人,普通投资人针对领投人所选中的项目跟进投资。该机制旨在通过专业的投资人把更多没有专业能力但有资金和投资意愿的人拉动起来。 但这样一来,在政策与监管缺失的情形下,这种推荐引导的投资方式往往会试图抓住投资者的投资心理,容易增加领投人与融资人之间恶意串通,对跟投人进行合同欺诈的风险。如领投人与融资人之间存在某种利益关系,领投人带领众多跟投人向融资人提供融资,若该领投人名气很大或跟投的人数众多,便会产生“羊群效应”,造成许多投资人在不明投资风险的情形下盲目跟风,那么当融资人获取大量融资款后便存在极大的逃匿可能或以投资失败等借口让跟投人尝下“苦果”。 这种投资合同欺诈的风险往往是由领投人与跟投人之间、跟投人与融资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融资人资金运作缺乏相应监督制约机制所造成的,加上“羊群效应”的作用,会使这种风险成倍地增加,很可能最终会酿成惨重的后果。同时,对于单个投资者而言,存在因为小额的投资纠纷不得不走上民事甚至是刑事法庭的现象,纠纷解决的成本过高。 (三)股权众筹平台权利义务模糊 一般来说,股权众筹平台的作用在于发现投资者与融资者的需求并对其进行合理的匹配,提供服务以促成交易并提取相应的费用作为盈利,属于一般的居间合同。但具体来说,它又不完全属于居间合同。从股权众筹平台与投融资双方的服务协议可以看出,股权众筹平台除了居间功能之外还附有管理监督交易的职能,如天使汇服务协议第4条规定若用户有违反协议或法律的行为,则众筹平台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中断其账号、删除地址、目录或关闭服务器等行为。同时,笔者认为股权众筹平台要求投融资双方订立的格式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也存在不对等。因此,目前股权众筹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关系需进一步理清,并在双方之间设定合理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今后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可靠的依据,这也是对用户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维护服务双方平等性地位的必然要求。
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发布众筹项目并募集资金。与传统的融资方式相比,筹资更加开放,能否获得资金也不再是项目商业价值的唯一标准。只要是网民喜欢的项目,就可以通过筹资获得项目的第一步,为更多的小本经营和创作者提供无限的可能性。筹资模式的表现方式大致分为四种:第一,债权筹资:以承诺偿还本金和利息为偿还方式,利用社交工具、发型债券的模式。例如,p2p的平台。第二,所有权采购,以所有权和所有权收益为回报的所有权采购。适合创业的小公司,可以利用筹资平台融资,让更多的人参加,支持创立公司。第三,收益式筹资:简而言之,你出资,我给你收益。现在比较多,是适合更多采购项目的模式。第四,捐赠式筹资:投资者免费捐赠的公益性筹资方式。所积累的资金也称为善款,以备以后国家或者公益上来用,所以基本上是公益使用这种捐赠式众筹类型的比较多,而对于企业和商业来说却是极少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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