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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在民事执行中的适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7条明确规定,执行过程中可以适用措施。但为了防止操作的随意性,对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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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在民事执行中的适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7条明确规定,执行过程中可以适用措施。但为了防止操作的随意性,对拘传的具体执行方式作了限制性规定:“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适用拘传措施,应当由本案合议庭或执行员提出意见。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报经院长批准后,填写拘传票,交由司法警察。拘传时,必须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票,强制被传唤人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询问。对抗拒拘传的被拘传人,执行拘传的人可以采取适当的强制方法,包括可以使用戒具,迫使其到案。但讯问结束后,如无需采用其他强制措施,应恢复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执行人员实际上有时只需要将相关人员带离现场即可解决问题,一旦宣布司法拘留,在后续的工作中反而增加了矛盾,丧失了工作余地。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运用拘传措施不仅是为了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查清其财产状况,进行促使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也可成为排除妨碍执行的行为有力措施。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刑事诉讼法》中拘传的适用条件是需要拘传的嫌疑人或者没有正当理由传唤的犯罪嫌疑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拘留到其所在市县指定地点进行讯问。需要拘留的,应当填写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行政拘留适用对象是自然人,行政拘留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享有拘留裁决权,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内。担任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因现行犯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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