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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在民事执行中的适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7条明确规定,执行过程中可以适用措施。但为了防止操作的随意性,对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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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在民事执行中的适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7条明确规定,执行过程中可以适用措施。但为了防止操作的随意性,对拘传的具体执行方式作了限制性规定:“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适用拘传措施,应当由本案合议庭或执行员提出意见。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报经院长批准后,填写拘传票,交由司法警察。拘传时,必须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票,强制被传唤人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询问。对抗拒拘传的被拘传人,执行拘传的人可以采取适当的强制方法,包括可以使用戒具,迫使其到案。但讯问结束后,如无需采用其他强制措施,应恢复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执行人员实际上有时只需要将相关人员带离现场即可解决问题,一旦宣布司法拘留,在后续的工作中反而增加了矛盾,丧失了工作余地。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运用拘传措施不仅是为了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查清其财产状况,进行促使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也可成为排除妨碍执行的行为有力措施。
《规定》出台的背景《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出台是执行实践的迫切需要。在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程序中,典型的情况是首先对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然后进行拍卖、变卖,最后将拍卖、变卖所得的
首先,办案人员要进行拘留申请。(1)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当办案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达到须刑事拘留的条件时,应依法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由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最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2)对于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如贪污贿赂等),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要将拘留的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公安机关要立即执行,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然后,是上门对嫌疑人执行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在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若有人声称公安机关上门拘留,记得查看拘留证核实其真实身份。再次,办案人员应该及时通知家属。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意外,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最后,拘留处理后的结果。拘留后,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将被拘留人送往看守所羁押。若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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