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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离婚有冷静期吗?

2021-11-20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婚姻家庭第四章离婚中出现了离婚冷静期的提法,引发热议。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撤回离婚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一个月内,双方应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里的离婚冷静期是民政局协议离婚,而不是离婚诉讼。之后大家离婚去民政局两次,第一次申请离婚提交资料,第二次领离婚证明书。中间隔一个月,任何一方都有权申请撤销,一个月内不领离婚证,视为撤销离婚。根据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一个月内,双方应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明书;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由于草案尚未通过,民政局离婚没有冷静期。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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