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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民政局有没有冷静期

2021-10-02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第四编结婚家庭第四章离婚中出现了离婚冷静期的提案,成为话题。条文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果任何一方都不想离婚,可以向婚姻登记撤回离婚申请。定金规定期满一个月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证,未申请办理的,视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这里的离婚冷静期不是离婚诉讼,而是民政局协商离婚。之后,大家离婚去民政局两次,第一次申请离婚提交资料,第二次领离婚证书。中间隔一个月,任何一方都有权申请撤回,一个月内不领离婚证明书,被视为撤回离婚。婚姻家庭编辑(草案)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果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预付款规定期限一个月内,双方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行离婚证明书的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该草案尚未通过,目前民政局离婚无冷静期。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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