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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适用台湾适用的法律。 2、你可以联系台湾的律师帮助办理。台湾律师在大陆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也有的,直...
你好首先您要确定您是不是合法的继承人。如果能够继承的话,要在3年内提出,过时效就将取消您的继承权利。再就是注意继承遗产的限制。台湾方面限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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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在台湾的继承人在大陆的遗产继承问题,适用《继承法》。去台人员、台湾同胞与大陆同胞一样,享有同等的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台湾继承人的继承问题有如下规定: (1)人民法院过去处理的继承案件中,已经给去台人员或台胞保留了遗产份额的,他们可以按执行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取得。 (2)去台人员和台胞,对人民法院已审结但未保障其继承权的案件提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可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依法保护其继承份额,份额多少可依实际情况酌定。 (3)台湾居民在台湾以遗嘱方式处理大陆遗产的,遗嘱的方式应当符合《继承法》的规定。如果遗嘱人按照台湾的规定制作了遗嘱,只要不违反《继承法》关于遗嘱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也可以认定有效。但如果遗嘱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没有保留必要份额的,应认定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 (4)去台人员和台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继承案件,继承开始已经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作为特殊情况延长诉讼时效。对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已经超过两年的,可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5)人民法院今后处理的继承案件,对在台湾的合法继承人,应设法通知其参加诉讼;无法通知的,可为其保留应继承的份额,并指定财产代管人。 (6)去台人员和台胞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包括继承)诉讼,应依《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供有关证明。对其提供的台湾公证机关或其他部门、民间组织的出具的证明文件,可作为证据。但对以“中华民国”名义出具的证明文书,应通过适当途径变换名义。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继承法》《民事诉讼法》
大陆居民继承在台遗产的方式有:(1)本人赴台申领遗产。可以通过因探病、奔丧等原因亲自去台后实现;(2)委托在台湾的亲友、同乡会代为申领遗产;(3)委托在香港、澳门等第三地的亲友赴台申领遗产;(4)委托与台湾律师有协作关系或业务联系的大陆或香港、澳门的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机构,通过他们转委托台湾律师办理。
根据l992年两岸在新加坡签订的“两岸公证文书查证使用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台湾地区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的有关规定,大陆居民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在台遗产的继承:(1)在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委托公证书》;(2)向台湾法院提出继承申请,台湾法院以民事裁定书的形式确认大陆继承人的继承权;(3)办理相关的免税手续;(4)向遗产保管人(通常为被继承人的善后处理单位)提出申请领取遗产的要求;但根据台湾地区的规定,每一继承人所能继承的遗产限额最高为200万新台币,超过部分会收归台湾地区所有。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亲属关系公证书》《委托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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